电镀设备生产线规范条件:
1.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。
2.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。
3.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.5万元/平方米。
4.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。
(二)企业选用低污染、低排放、低能耗、低水耗、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,推广使用《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》的成熟技术。无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、装备和产品。
(三)品种单一、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、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%以上。
(四)生产区域地面防腐、防渗、防积液,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。
(五)新(扩)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、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,槽、罐、管线按“可视、可控”原则布置,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、防腐蚀等防护措施。
(六)新(扩)建电镀项目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、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,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。
(七)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(二)、(四)、(五)条的规定外,电镀设备生产线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:
1.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/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/年。
2.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。